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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浙江省管理咨询协会。 本协会名称英文译为:Zhejiang Province Management Consultant Association(缩写为:ZMCA)。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实行全省管理咨询组织的行业管理,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研究国内外的管理咨询理论和方法,推广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,提高管理咨询的工作质量,推进我省管理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。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会员组成的、专业性的、地方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贸委、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 开展管理咨询行业调查,研究本行业发展,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; (二) 制订行业规划及行业标准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协调行业价格及争议,维护行业公平竞争; (三) 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 (四) 开展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的学术研究,研究国内外、省内外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的理论和方法; (五) 举办以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为内容的讲座和培训班,宣传普及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知识,培训管理咨询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; (六) 组织、协调、指导管理咨询机构的工作,开展管理咨询活动; (七) 推荐选拔人员到省内外、国外参加管理咨询方面的学习、进修; (八)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组织、研究制订有关管理咨询的规定,开展管理咨询人员资格认定和管理咨询机构资质认证工作; (九) 根据中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(中国管理咨询协会)的授权,开展管理咨询师的培训、考核和管理工作,负责高级管理咨询师和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(CMC)的推荐工作; (十) 开展调查研究活动,总结交流我省管理咨询的经验,并与兄弟省市开展交流活动; (十一) 评选优秀管理咨询师及先进管理咨询机构; (十二) 收集、编辑和出版管理咨询与企业管理方面的书刊、资料及论文; (十三) 收集和积累管理咨询与企业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及专家名录,逐步形成管理咨询与企业管理信息网络及专家信息库; (十四)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管理咨询与企业管理方面的活动; (十五) 通过媒体及网络等形式,积极宣传管理咨询工作; (十六) 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必须遵守本协会的章程,自愿参加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 (一)团体会员: 1、我省的管理咨询机构、相关的咨询机构和研究单位; 2、本省各地成立的管理咨询协会; 3、企业单位。 (二)个人会员: 1、我省大专院校、研究单位中热心于管理咨询工作的教授、专家、学者,或具有一定研究和管理咨询能力的人员; 2、我省经济管理部门、企业单位中热心于管理咨询工作,有一定管理专业知识,并有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的企业家和管理干部; 3、经过管理咨询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由理事会授权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; (三)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 (三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四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:如参加本协会及省内外与国外的学习、进修;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书刊;在本协会会刊或网站上登载文章等; 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 (二)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 (三) 维护管理咨询行业公平竞争; (四)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 (五)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; (六) 按规定交纳会费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十天,以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犯法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最长不超过六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 确定工作方针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 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。秘书长为专职;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 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议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 会费; (二) 捐赠; (三) 政府资助;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 利息;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报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经贸委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同意,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浙江省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、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浙江省经贸委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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